上海法院專家:數字貨幣非違禁品,財產屬性無法一概否定
上海法院審判業務專家表示,數字貨幣不屬於違禁品,並且它具有財產屬性。儘管中國禁止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從事數字貨幣相關業務,但個人之間的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以及數字貨幣之間的交易是允許的。數字貨幣的取得方式是透過現實貨幣作為媒介進行轉讓,這也體現了它的財產價值。數字貨幣可以儲存在電子錢包中的公鑰上,並透過私鑰進行支付和轉移,所有者對其具有絕對的控制權。該專家還表示,盜取數字貨幣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其財產價值,而不是為了獲取計算機資料。因此,在中國,數字貨幣雖然被定性為商品或資金,但並不屬於違禁品,並且具有財產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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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上述新聞中涉及到的加密貨幣專業術語及其解釋:
1. 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以數字形式存在的貨幣形式,使用加密技術保護其安全性和匿名性。
2.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s):指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3. 支付機構(Payment Institutions):一種專門從事支付服務的機構,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
4. 公鑰(Public Key):在加密貨幣系統中,用於加密資料和驗證數字簽名的一對金鑰之一,可以公開分享給他人。
5. 電子錢包(Electronic Wallet):一種用於儲存數字貨幣的軟體或硬體裝置,可以儲存持有者的公鑰和私鑰,用於進行支付和轉移數字貨幣。
6. 私鑰(Private Key):在加密貨幣系統中,用於解密資料和建立數字簽名的一對金鑰之一,被視為使用者對數字貨幣的真實擁有權。
7. 財產性利益(Property Interest):指對財產所帶來的所有權和利益。
8. 商品(Commodity):指可以交易和交換的東西,可以包括實物和虛擬物品等。
9. 遺禁品(Contraband):指法律明確禁止的物品或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釋僅限於文中提到的專業術語,其他相關術語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區塊鏈、挖礦、智慧合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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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篇新聞,對於區塊鏈市場的訊息偏多。根據上海法院審判業務專家任素賢的觀點,中國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可能不能從事與數字貨幣相關的業務,但是官方並未明確禁止個人之間進行數字貨幣之間的交易。他認為數字貨幣在中國被定性為商品,並且不是違禁品,其財產性質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這種觀點表明中國政府可能在數字貨幣市場上保持開放的態度,並允許個人進行交易。因此,這篇新聞對區塊鏈市場是偏多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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